(2016)京0116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于荣禄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荣禄,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99-1号申请执行人于荣禄,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法定代表人于洪福,主任。申请执行人于荣禄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做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609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于荣禄房屋及井补偿款三万三千元整,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荣禄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于荣禄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一个,并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于荣禄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于荣禄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于荣禄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