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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林彦与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彦,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牛献忠,邢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86号申请人徐林彦,男,1959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袁栓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牛献忠,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邢萌萌,女,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徐林彦申请执行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牛献忠、邢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林彦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牛献忠、邢萌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4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执行费635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酒和车辆抵款共计59200元,余款未履行。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牛献忠、邢萌萌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