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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顺欣与张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杰,李顺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建成,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欣,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红杰与被上诉人李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顺欣的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张红杰偿还借款500万元;判令张红杰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3分计算,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500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向李顺欣赔偿利息损失。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红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张红杰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红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红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张红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