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永卫、吴红娜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87号申请人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永卫、吴红娜、黄根生、蒋红琴、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5920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12487元,执行费129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永卫、吴红娜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资产。被执行人黄根生、蒋红琴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实际已不经营,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进行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根生、蒋红琴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本案暂作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2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