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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到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到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596号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六合村二排十号。法定代表人洪祥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方,天津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到海,年龄不详,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到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宏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