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崔克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279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崔克峰。2008年10月15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任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强奸、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原判决认定该犯作案时未成年、强奸未遂。2013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6)冀衡狱减字第1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29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考核表扬六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及其数罪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克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世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