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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杰与濮阳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濮阳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78号原告李杰。委托代理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敬敬,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新山。委托代理人孔祥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安民。委托代理人苗振辉,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濮阳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