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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507号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法定代表人陈西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明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磁湖路192号。负责人鲁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荣,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郁君丽,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8元,由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元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