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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允革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允革,孙淑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允革,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朱丽云(李允革之妻),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淑芬,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该址,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继文(孙淑芬之夫),1963年2月2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李允革因与被申请人孙淑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允革申请再审称:李允革与孙淑芬东西相邻。孙淑芬的电线在2014年其建房前一直从自家门楼上直接连接到自家厢房上,根本不涉及李允革,门楼也与李允革西墙隔有50厘米。后孙淑芬于2014年3月建房时未经李允革允许,擅自把锈蚀的铁棍钉在李允革西厢房西墙上,其还在法官现场勘查、法庭调查时声称是十多年前形成,伪造证据。孙淑芬所建门楼的彩钢板已插入李允革院内,在李允革修理院落时剌下一部分才得以把墙垒上。现取得的证据足以说明孙淑芬伪造证据。李允革于2016年1月20日看百度地图时看到2013年11月4日两家相邻状况及孙淑芬当时电线架设状况,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允革的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孙淑芬将其安装在李允革西厢房西墙上的电线、网线等移走;3、孙淑芬将其院门楼东坡下安装天沟,其东侧雨水不得冲刷李允革西墙,并赔偿彩钢板、工钱355元;4、诉讼费用由孙淑芬负担。孙淑芬提交意见称:因为原判决查明事实清楚,结果明确,判决已经生效,不同意李允革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允革与孙淑芬之夫李允军(已故)系兄弟关系,本案之前双方并无纠纷。原审中,李允革陈述不知孙淑芬何时在其西厢房西墙上安装钢筋棍、铁板用以固定线路走线。本案审查过程中,李允革称孙淑芬系于2014年3月建房时,擅自把锈蚀的铁棍钉在李允革西厢房西墙上并走线,此前走线并未涉及李允革。为此李允革提供2013年11月4日百度地图图片作为证据,但该图片显示的是从其宅院南面街道的电线杆上引线情况及线路走向,没有直接显示当时孙淑芬家走线的情况。故李允革所称孙淑芬于2014年3月在其西厢房西墙上安装固定线路所用钢筋棍、铁板并走线的事实,以及李允革所称孙淑芬伪造证据的事实难以认定。为防止孙淑芬门楼东坡雨水冲刷李允革西墙外墙面,李允革已在自己西墙外罩上铁板,采取了防护措施。综上,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孙淑芬家走线及门楼东坡流水对李允革造成妨碍。本案不存在法定再审的情形,李允革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李允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允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佳雯审 判 员  王 生代理审判员  林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