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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田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87号罪犯田超。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田超、陈兴敏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静月医药费825.6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超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1月2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