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凌在山与徐本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在山,徐本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凌在山。被执行人:徐本社。申请执行人凌在山与被执行人徐本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凌在山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