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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凌在山与徐本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在山,徐本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凌在山。被执行人:徐本社。申请执行人凌在山与被执行人徐本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凌在山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