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佳苑分公司与刘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佳苑分公司,刘永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663号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佳苑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关天培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黄克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蒯海和,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佳苑分公司与被告刘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3500元(其中有押金1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佳苑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