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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彤与李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彤,李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35号原告:顾彤。委托代理人:顾步荣。被告:李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彤诉被告李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彤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彤撤回对被告李科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