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彤与李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彤,李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35号原告:顾彤。委托代理人:顾步荣。被告:李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彤诉被告李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彤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彤撤回对被告李科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