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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住舒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广有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高阳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1明知其女儿居住的房屋不属于危房,条件不符合申请国家危房补助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国家危房补助款为目的,冒用刘某2的身份,提供虚假危房信息,虚构将危房改造的事实,向国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4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1的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2、管某1、王某、管某2、付某、赵某的证言,及户籍证明、案件提起、侦查终结、综合材料、农村房屋改造照片、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申请书、竣工验收单、审批意见书、补助金发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刘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冬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