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惠珠与戴根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珠,戴根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047号申请人林惠珠,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戴根水,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林惠珠与被执行人戴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第7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0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