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荣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无业,住长丰县。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友煌,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荣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人荣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以肥西检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实行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纵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友煌、被告人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荣某分别在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三十岗乡、蜀山区小庙镇、经开区高刘镇、肥西县官亭镇、高店乡、长丰县岗集镇、双墩镇、庄墓镇、杨庙镇、义井乡、左店乡、陶楼乡以及六安市寿县炎刘镇、瓦埠镇、茶庵镇、大顺镇、小甸乡和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等地的商店、理发店、餐馆、面馆、移动营业厅、修洗车场所零散摆放赌博老虎机90余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愿意交罚金,真诚悔罪,平时表现好,没有前科,家庭困难,据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荣某分别在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三十岗乡、蜀山区小庙镇、经开区高刘镇、肥西县官亭镇、高乡店、长丰县岗集镇、双墩镇、庄墓镇、杨庙镇、义井乡、左店乡、陶楼乡以及六安市寿县炎刘镇、瓦埠镇、茶庵镇、大顺镇、小甸乡和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等地的商店、理发店、餐馆、面馆、移动营业厅、修洗车场所零散摆放赌博老虎机90余台,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荣某事先与上述店面经营者谈好老虎机利益五五分成,用车牌号码为皖A×××××的轿车将藏匿在车中的老虎机运送至各个店内进行摆放。并通过手机与上述各商铺经营者保持电话联系,不定期前往各商店打开老虎机查看营利情况,与经营者分成后带走非法所得。2015年11月8日,官亭派出所民警在肥西县官亭镇街道,将正在官亭镇辖区投放赌博老虎机的被告人王某、荣某抓获。归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肥西县公安局从各经营场所扣押90台老虎机及机内赌资共计1988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荣某供述;证人李某、刘某等人证言;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话号码簿、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荣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处摆放赌博老虎机共90多台,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属一般性共同犯罪,不分主从,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量刑。被告人王某、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此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荣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净化社会风气,惩罚与警示赌博犯罪活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三、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赌博机,应当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传红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程华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婉青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