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火明与杨亚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火明,杨亚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075号原告周火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39。被告杨亚秀,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火明与被告杨亚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火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麦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