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马嘉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90号罪犯马嘉君,男,1993年12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嘉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924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8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天一、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马嘉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马嘉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民事赔偿292498元,服刑期间月消费较高,建议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马嘉君因与同学马艳武打仗一事,怀疑同学郭伟帮助马艳武找社会人员打自己。便将郭伟找到乾安县第四中学校园内西南角厕所门口,问及此事时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马嘉君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照郭伟腹部连续扎了两刀致其腹部锐器伤,肝脾破裂大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马嘉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听音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4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7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马嘉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嘉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