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石月光与路振强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月光,路振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月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振强。再审申请人石月光与被申请人路振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固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5)廊民一终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月光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石月光并未妨害被申请人路振强通行。综上,申请再审人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涉案胡同已形成多年,系被申请人多年来向北通行的必经道路,再审申请人在胡同内拉土堆砖,影响了被申请人的通行,原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清除土堆砖头,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综上,石月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月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希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