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齐殿彬与刘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殿彬,刘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齐殿彬,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艳春,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殿彬与被执行人刘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辖区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6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张福利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