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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特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3)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菊玲,金燕儿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194号申请人:姜菊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明夫,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金燕儿,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姜菊玲和申请人金燕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高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姜菊玲和申请人金燕儿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金燕儿返还申请人姜菊玲借款444000元,支付利息22200元,合计466200元,该款于2016年5月3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高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