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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梁世学诉梁代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学,梁代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378号原告梁世学,74岁,住德惠市。被告梁代仁,50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学诉被告梁代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