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梁世学诉梁代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学,梁代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378号原告梁世学,74岁,住德惠市。被告梁代仁,50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学诉被告梁代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