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邵凤江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凤江,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73号原告:邵凤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梁日江,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凤江诉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凤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凤江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凤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宏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