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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德玲与马成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玲,马成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王 德 玲 与 马 成 明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民初210号原告王德玲,女,44岁。委托代理人卓东梅,新疆焉耆垦区喀拉吉格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成明,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玲与被告马成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德玲负担。审判员  祝焕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