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恢19号周书文,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县,联系电话0318-42××××1张洪祥,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景县徐庄周书文申请张洪祥其他案由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书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