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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恢19号周书文,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县,联系电话0318-42××××1张洪祥,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景县徐庄周书文申请张洪祥其他案由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书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