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毛某某、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蔡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0刑初93号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甲,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秋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汶上县某镇某村租用民房,安放麻将机,提供麻将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4月20日14时许,汶上县公安局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当场将毛某某、蔡某甲抓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纪某某、傅某甲、李某某、蔡某乙、缪某某、陶某某、蔡某丙、周某某、傅某乙、薛某某的证言,汶上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志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毛某某、蔡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马凤玲人民陪审员 隋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