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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黄超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575号原告黄超,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主任。原告黄超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超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及原告单方签署了三种承诺函(关于2014年1月4日交房承诺函、放弃回迁房和外迁购房指标而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的承诺函、本人信息真实性和房屋建面误差补偿的承诺函)。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合同文本被被告私自变更和换页、弄虚作假、程序倒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及三种承诺函(关于2014年1月4日交房承诺函、放弃回迁房和外迁购房指标而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的承诺函、本人信息真实性和房屋建面误差补偿的承诺函)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起诉的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要求确认无效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补偿补充协议》属于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协议及相关承诺函无效,要求确认相关行为违法及返还相关原件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岳 鹏人民陪审员 李 春 英人民陪审员 ���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甘 雯 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