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静与林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林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421号原告:王静。委托代理人:王叶。被告:林安平。原告王静与被告林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静的委托代理人王叶、被告林安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间,被告林安平向原告王静订购黑檀等珠子,共计货款131300元。被告林安平先后三次支付原告货款共计73500元,尚欠57800元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静货款5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