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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财保25号申请人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劲松,经理。被申请人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符银江,经理。申请人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以宜仲保(2016)23号《关于提交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