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孙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236号原告范某某,女,194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孙某某,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