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170号原告张某,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结婚。原、被告婚后前期感情较好,后因被告赌博、不尊重原告父母,双方发生矛盾。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被告不捺手印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我没有赌博、也没有骂过原告父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前期感情较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被告称其借其弟弟黄坤1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均认可婚后前期感情较好,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争执,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亦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双方均系再婚,应更明白缔结一段婚姻、组建一个家庭的不易;望双方今后能珍惜缘份、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建和谐美满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国磊审 判 员 喻 露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