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蕾与孙俊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蕾,孙俊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52号申请人叶蕾。被申请人孙俊波。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5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孙俊波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俊波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荣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