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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正满与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满,林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张正满。委托代理人:王鑫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辉。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满与被告林辉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满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正满承担。审 判 长  章俏璐人民陪审员  徐守魁人民陪审员  王岳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