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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周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公司,周某某,席某某,席某甲,朱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72号原告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被告席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被告席某甲,男,生于1976年7月20日,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被告朱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席某某、席某甲和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的银行存款62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足额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席某甲在农行河南省某分理处开立的6228482371694939219账户冻结一年,冻结最高限额6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勇审判员  张喜平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二朋陕西省旬邑县书记员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