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禄芳与薛国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禄芳,薛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赵禄芳,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薛国宝,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赵禄芳与被执行人薛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5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3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前履行12000元,余款18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5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