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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致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西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致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西街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190号原告马致远。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西街支行。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8号。负责人张劲,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致远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西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致远以与被告私下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致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