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明华均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华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80号罪犯明华均,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1999)昆刑初字第4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华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廷恩、刘树芝及原审被告人唐青川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00)云高刑终字第5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明华均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华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