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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关丽云与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云,王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19号原告关丽云,女,汉族,住址绥化市。被告王立国,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丽云与被告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丽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00元,由原告关丽云负担。审 判 长  邱树林审 判 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杜春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