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关丽云与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云,王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19号原告关丽云,女,汉族,住址绥化市。被告王立国,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丽云与被告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丽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00元,由原告关丽云负担。审 判 长 邱树林审 判 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杜春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