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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205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生波,男。被告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