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205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生波,男。被告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