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邢世清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琴,邢世清,北京京源伟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邢世清,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北京京源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甲15号楼613室。法定代表人刘纯强,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2015)三中民终字第12065号王淑琴与邢世清、北京京源伟业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世清、北京京源伟业装饰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在执行条件具备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池芸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