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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廖某灵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26号罪犯廖某灵,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某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某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