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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仕长诉吴忠昊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仕长,吴忠昊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江仕长,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吴忠昊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昊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仕长支付货款66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江仕长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吴忠昊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