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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康嘉美容院与李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康嘉美美容院,李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576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康嘉美美容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首山花园小区20幢6房号。经营者:王丹,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长安镇红石村郭家堡村民组040045,现住址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首山花园小区20幢6房号。被告:李政,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有线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康嘉美美容院与被告李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康嘉美美容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