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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宁、杨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新蔡县练村镇练村中学家属院东侧一个工地,使用“T”型锥撬锁的方式将新蔡县顿岗乡土楼村委李庄村民李某的一辆黑色豪爵1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约3000元人民币。二、2015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新蔡县练村镇练村中学家属院,使用“T”型锥撬锁方式将郑某的一辆黑褐色建设牌JS110-9E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10元。三、2015年7月27日夜晚,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新蔡县练村镇粮管所院内冯某家中,将一台海信牌液晶电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一台霸王国际牌FVD视盘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一套青花瓷茶具(价值人民币980元)、一套紫砂壶茶具(价值约人民币600元)、一辆新日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走。四、2015年9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新蔡县种子公司院内,使用“T”型锥撬锁的方式将梅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40年。五、2015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新蔡县练村镇龙池社区内,将张某停放在车库内电动车上的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已经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进入新蔡县练村镇练村中学家属院东侧一个建筑工地,用“T”型锥撬锁的手段将李某的一辆黑色豪爵1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约人民币3000元。二、2015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进入新蔡县练村镇练村中学家属院,使用“T”型锥撬锁的手段将郑某的一辆黑褐色建设牌JS110-9E型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10元)盗走。该车已追退。三、2015年7月27日夜晚,被告人宋某某进入新蔡县练村镇粮管所院居民冯某家中,将冯某家中的一台海信牌液晶电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该物品已追退)、一台霸王国际牌FVD视盘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该物品已追退)、一套价值人民币980元的青花瓷茶具、一套紫砂壶茶具(价值约人民币600元,该物品已追退)、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左右)盗走。四、2015年9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宋某某进入新蔡县种子公司院内,使用“T”型锥撬锁的手段将梅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40元)盗走。该车已追退。五、205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进入新蔡县练村镇龙池社区内,将张某停放在车库内电动车上的超威牌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盗走。该物品已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作案工具、作案现场与被盗的物品的照片。(二)书证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宋某某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2、新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记载公安机关将宋某某盗窃的物品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扣押。3、购物发票及证明,记载了被盗物品购买时的价格。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郑某陈述,2015年3月6日7点半,他发现车库的门锁没有了,他的黑褐色建设牌JS110-9E型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于2013年买时5300元,现在价值大约4000元。2、被害人冯某陈述,她家于2015年7月27日夜晚被盗一台海信液晶电视机、一套景德镇青花瓷茶具、一套紫砂壶茶具、一套影碟机、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电视机2015年春天买时1500元,青花瓷茶具价值几百元,紫砂茶具十多年前买时600元左右,新日牌两轮电动车2014年买时2300元左右,还有八九层新。3、被害人梅某陈述,2015年9月月初头一天晚上9点多,她丈夫万小孬把摩托车停放在楼梯口,第二天早晨4点多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丢失的是本田威武100型弯梁摩托车,2010年1月份花4800元买的。4、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收秋后的一天,他骑着豪爵110两轮摩托车到练村中学后面公租房建筑工地干活,把摩托车停放在建筑工地的龙门架旁边。午饭后发现摩托车被盗,现在价值3000多元。5、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9月19日6点多,他车库的门被打开,车库内电动车的电瓶被偷走,价值500元左右。(四)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015年正月份的一天凌晨两点多,他到练村中学南边家属楼,撬开车库门,把一辆建设牌两轮摩托车偷走;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他在练村中学南侧家属楼东边一个建筑工地偷一辆黑色豪爵110两轮摩托车;2015年7月底一天凌晨,他把练村粮管所院里一个住户的过道门撬开,进到院子把窗户弄开,偷了这户人家一台海信牌电视机、一台D**、一套紫砂茶具、一套青花瓷茶具和一辆紫色带脚瞪的电动车;2015年9月初的一天夜晚他到新蔡县种子公司院内大门口北侧一个楼道里将一辆本田110型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2015年9月中旬一天夜里他到练村镇龙池社区一栋楼的车库里偷了一个电动车的电瓶。(五)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宋某某盗窃的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3810元,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60元、霸王国际牌FCD视盘机价值人民币120元,海信牌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六)搜查笔录,记载了从被告人宋某某家中搜出本田100型摩托车、建设牌110型两轮摩托车、海信液晶电视、影碟机、电动车电瓶、T型锥、摩托车车牌、紫砂茶具等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记载了作案现场的有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怀田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3000元,退赔冯桂清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2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时明生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