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柴水荣与段繁花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水荣,段繁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786号原告:柴水荣,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段繁花,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水荣诉被告段繁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水荣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水荣撤回对被告段繁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水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