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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柴水荣与段繁花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水荣,段繁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786号原告:柴水荣,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段繁花,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水荣诉被告段繁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水荣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水荣撤回对被告段繁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水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