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潍坊乾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瑞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乾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州瑞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313号原告潍坊乾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迟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玉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临朐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瑞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王秀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崇江,系被告单位职工。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乾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慧霞审 判 员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洪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