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翟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翟某。被执行人:秦某。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翟某与被执行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港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港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