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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特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554号申请人:叶春香。申请人:张介眉。申请人:何丽华。申请人:张鹏,1995年6月14日。申请人张介眉、何丽华、张鹏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春香,即第一申请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安乐路**号。法定代表人:��国利,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孙臻,该院医生。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叶春香、张介眉、何丽华、张鹏与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之间医疗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谈国永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叶春香、张介眉、何丽华、张鹏因张宏凯死亡造成的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5万元,于2016年5月10日前付清。二、叶春香、张介眉、何丽华、张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就此事向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提出其他额外经济赔偿要求。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