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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与谭勇超、吴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谭勇超,吴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155号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负责人周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天奇,该行职工。被告谭勇超。被告吴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与被告谭勇超、吴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易世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