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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龙艳霞与孙庆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艳霞,孙庆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02400号原告:龙艳霞。被告:孙庆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龙艳霞与被告孙庆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龙艳霞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艳霞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